县级政府土管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有监督检查职责

时间:2020-07-2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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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部门对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应立案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告知举报人。

土地管理部门|土地违法|监督检查

回迁楼"项目”在未取得用手续及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情况下进行建设,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市国土局申请对该项目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予以书面答复,市国土局收到后未作任何答复,违法行为仍在继续。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市国土局对违法占地不予查处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作为县级政府土管部门,具有对土地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职责。《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第3号)第十三条、十五条、十六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对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在本案中,原告递交土地违法查处申请书,被告收到申请后,已超过60日仍没有履行土地举报案件受理、审查职责,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诉讼,依法应予支持,判决责令被告60日内履行相关法定职责。

县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违法行为有监督检查职责。土地管理部门对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并审查是否属于自己管辖、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举报人。

城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违法查处职责一案”,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土地违法查处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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