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条件说变就变,你有权要求赔偿吗?
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遇到的问题是方方面面的,并不是只有其中某个阶段才会出现违法侵权行为。京尚拆迁律师今天要解析的时候就是在拆迁的后半程里,当拆迁方单方变更或解除拆迁协议时被拆迁人享有的权利。
很多被拆迁人遇到过下叙的情况:拆迁补偿条件谈妥了,协议也签订了,然而在被拆迁人等待补偿到位时却被告知因公共利益需要、政策变动等法定原因,原定的补偿条件无法实现了,需要对补偿条件进行调整,甚至解除拆迁协议。
但此时很可能被拆迁人已经完成了搬迁甚至房租已经被拆除了,被拆迁人的处境就显得非常被动。
实践中拆迁方的态度往往会比较强硬,让很多被拆迁人深感不解:协议是双方约定好的,拆迁方说变就变,如果我对新的补偿条件不满怎么办?房子已经不在了,还不是拆迁方说什么是什么,如果协议可以随便变动,那以后拆迁时拆迁方只要画大饼“骗”被拆迁人签了字搬了家,然后再反悔就行了,被拆迁人的权利从何体现?
被拆迁人的这种无力感主要是由于如今的拆迁协议(征收协议)都是与政府行政部门签订的,并不是单纯的民事合同,而是具有行政协议性质。而普通老百姓相对于政府行政部门是弱势一方,当行政主体的行政优益权得到实现时,很可能就会影响到被拆迁人的个人权利。
为了避免行政优益权对被拆迁人的个人权利的过度倾轧,此时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拆迁协议也是有条件限制的。
行政协议(如拆迁协议)订立后,行政机关只有出于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的需要或者法律政策的重大调整,因而必须变更或者解除时,才能行使单方变更、解除权。
被拆迁人为了实现公共利益优先牺牲了个人利益,但这种牺牲并不是没有代价的,行政机关需要依法对由于协议变更、解除而致使合法权益损失的被拆迁人予以补偿。
在房租征收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单方变更、解除拆迁协议,但未对被拆迁人进行房屋补偿安置的,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房屋补偿安置。因单方变更拆迁协议致使被拆迁人权益受损的,还应给予被拆迁人相应的补偿。
当出于公共利益考虑或其他法定理由时,行政机关确实有权单方变更、解除拆迁协议,但变更或解除的同时,必须给予被拆迁人合理的房屋拆迁补偿和损失补偿。
此时被拆迁人享有主张合理补偿的权利。如果拆迁方在变更、解除拆迁协议的同时没有对被拆迁人进行合理补偿的,被拆迁人有权请求其履行相应的法定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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