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店主病发身亡女生罚款46万这样的判决合理吗,女生应不应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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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生意当和气生财,为1元钱发生口角并追出店门打脸他人,本已理亏;自己有心脏疾病,更应克制自己,以免引发激烈心脏反应症。由此法院这一判罚似有不妥:女孩并未打店主——店主身上哪怕一点轻微伤都说得过去。视女孩家境,出于人道可自愿抚恤,法院不可强制执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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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句俗话,"要想赢,死个人”。判罚46万合乎国情,不算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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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我死我有理了,自己去打人,诱发心脏病死了,还要人赔,这种法院的法官有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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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能说1999年时,一个普通工人挣了20年钱也没几个,46万,你拿什么还?今年2018年老爸从工作到退休,到现在,一生都没挣到过,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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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判决没毛病。首先报道用的词是‘女生’感觉上只比‘女孩’大一点,而没用‘妇女’或者是‘女人’这种词汇,目的无非就是引起读者的同情,进而达到带节奏的目的。
如果是‘女生’因为少给一块钱并无理的扬长而去,导致店主为了追要一块钱追出去和‘女生’拉扯,主要责任在哪一方?一个小店本来利润就不高,来了一位爱贪小便宜的买主,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拿起商品就走,这和强买强卖甚至和抢劫有何区别?此行为可以视为是导致诱发店主心脏病发作的最初原因,法院判决免除刑事追究已经是宽大处理。
用46万就能免除‘抢劫’致自己亲人死亡的‘女生’的刑事处罚,店主的家人已经仁至义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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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女店主病发医治无效身亡,一审法庭判决女学生赔偿死者46万元很不合理。建议该女学生运用法律赋予上诉的权力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诉讼时效期内聘请一名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处理此案。
上诉的理由是,一审法庭存在,1,认定事实不清,2,运用法律不当,从案件起因来分析,顾客与店主在购物中讨价还价是正常现象,况且是为了一元钱,便与顾客发生口角,女学生已经离开了店,女店主竟然赶出来先动手打女学生一耳光,导致双方在雨中拉扯,女店主因情绪过度激动诱发心脏病发作,导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案件分析,女店主是赶出店来打顾客女学生一耳光。说明女店主性格暴躁易怒,动手打人,侵犯人权,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先,正常的情况,面对一再欺负到头上的人,正常的自卫无可厚非,况且是一个成年人打一个未成年的女学生(案件发生时间不详)。该女学生在防卫时,没有用任何凶器,没有能力,也没有防卫过当,仅仅只是互相拉扯,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店主自己患有易发性心脏病,自己应该知道保养,为何仍然如此暴躁呢?既然是突发性的心力衰竭,被打的女学生怎么会知道呢?女学生只要没有防卫过当,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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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家人要负责。因为女店主心脏有毛病是其家人应该知晓的事情,搏击比赛上场前还要检查身体呢,身体有病干嘛还派上场?心脏有问题肯定不可以上场打。你还先打人一耳光,最终暴死街头简直是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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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情况属实,则,一、女店主追打女生,过错在先,女生争吵不构成过错;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前提是存在过错,既然女生无过错,则不构成犯罪;三、女生无过错,则无需赔偿损失。本案应属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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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不能复生这是事实!至于判决的规定是人为法律规定的约束!一个巴掌拍不响……凡事大度和气才能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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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心中似乎都有一个同情弱者的原则,人家都身亡了,看来只能对方来负责,难不成让法院负责吗?自认倒霉的事已经不是什么新闻了,见怪不怪。和谐社会嘛,都和谐了也就太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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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葩国度奇葩事,法院和稀泥的判罚在践踏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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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因为学坏了才去买烟抽,然后会觉得很刺激,很过瘾;因为女生变坏了,才招致引火烧身,这或许就是善恶有因吧!因为女声自身的变坏而给社会或她人带来的不良影响,应该付出一定的代价!若能及时回头,就是改过自新;若依然我行我素,后果不堪设想。 pote魏元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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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的民事侵权责任都难以成立,上升到刑事责任更是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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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被打的要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么?汽车肇事撞死人还要划分个责任呢吧!这种追出去打人结果自己死掉了,自己也有大部分责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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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简单的道理,谁先挑事,谁先动手的谁负责,你先打我,你死了,还要我赔钱?这审判人莫不是吃屎长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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糊涂法官判糊涂案,有理三扁担,无理扁担三。首先女店主在发生纠纷时自行解决不了可以报案,离开岗位主动去打架就更不对了。关于诱发店主猝死原因应该有法医鉴定结果来断定。即使是有因果也是店主有错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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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去,很明显女生并不知道他人患有心脏病,再者女生少支付钱与他人死亡之间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民事判决不太合理,既然该案被认定为刑事案件,那么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刑事案件不赔偿精神损失,因此,没有46万的赔偿。并且题目用罚款也不尽合理,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而刑事案件的附加刑也用的是罚金,这里用罚款说明这个题目发布者不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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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主因自身身体原因暴卒,而女生不是这个原因的引起者,顶多承担一下医疗费,对其死亡无须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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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主出门打女生,女生不应该反抗吗?如果店主打法官一耳光,法官会怎样?何况做生意和气生财,因为一元钱就大打出手,这样做谁还敢进你家的店?法官不能就人死了就让女孩赔偿?实在搞不懂法官怎么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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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子正 点道为止:1,应该,口角是双方的责任;2,情节轻微免刑事处罚,已法内量刑酌情判决;3,民事赔偿有相关规定,需要具体情节;4,退一步,天高地远.夏安,勿躁.5,你五毛,我五毛,咱俩就一块了,何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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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如果这样都合理,那合理的事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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