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可否单方处分?
案例: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于1993年以婚后积蓄购买轿车一辆,共同经营出租运营业务。1994年3月6日,因家庭矛盾,双方发生纠纷。王某一气之下,将轿车开走,离家独居。4月1日,王某与刘某联系,商量将轿车卖给刘某,双方商定价格为12万元,当天交付了轿车和全部购车款,一起去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轿车所有权转移手续。10日后,此事被李某发现,找刘某要车,被刘某拒绝。李某以王某为被告、刘某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返还财产。
问1、轿车属于按份共有财产还是共同共有财产?
答:轿车属于共同共有财产。
因为李某与王某系夫妻关系,《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王某是否有权处分轿车的买卖?
答:王某无权处分轿车。根据《物权法》规定:“处分共有财产以及对共有财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王某处分轿车并未得到丈夫李某的同意,没有达到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的要求,因此,王某无权处分轿车的买卖。
3、李某能否要求刘某返还轿车?
答:不能。根据《物权法》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时,应当有效,造成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进行赔偿”。该案例中,王某虽无权处分轿车,但刘某取得轿车是善意的,因此,李某不能要求刘某返还轿车,李某收到的损失因由王某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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