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的征收程序必须具备的重要程序、
1、告知程序
必须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住户。
2、确认程序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住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3、听证程序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住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报批程序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拟定“一书四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5、“两公告一登记”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日内,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区、街道内以书面形式公告。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权属证明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公告期满后,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区范围内公告。
6、补偿安置听证程序
被征地公民在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订之前有权申请听证,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
7、补偿安置落实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并落实农业人口安置问题。
按照在常规征收过程中应是缺一不可的。因此,当您遇到征收却被告知土地性质早已变化时必须提高警惕,您的合法权益可能面临损失。此时您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避免损失:
1、及时询问征收方:土地性质何时变更、变更的原因和变更后的补偿安置政策;
2、对土地性质变更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太清楚,对征收程序还比较模糊,及时了解随意变更土地性质可能存在的问题;
3、有针对性的申请信息公开程序,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利害关系人有权利自己或委托律师向有关部门申请信息公开,通过法定程序要求其公开相关审批文件,了解具体情况,保证知情权;
4、在不清楚相关政策,无法确定是否是按照法定程序征收时被要求签订协议一定要慎重,以防合法利益受损;
5、需要注意征收方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若发生程序缺失或者颠倒,对被征收人非常不利,此时一定要咨询专业人士,商议如何尽量减少损失。
土地性质绝不可能随意变更,为国有土地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以土地性质变更为由不给或者少给补偿是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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