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幂胜诉 什么情况下才能构成名誉侵权?

时间:2020-07-2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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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萌起诉杨幂名誉侵权案终于尘埃落定,法院判决驳回李萌诉讼请求,也就是说,杨幂不构成名誉侵权。

此案的判决,也平息了此前杨幂捐款风波。其实从判决书查明的事实来看,问题不是杨幂诈捐,而是杨幂捐助的款项到位后,购买的盲杖等迟迟未到位,杨幂的责任在于没有及时跟进督促落实。

不过,这很明显不是问题症结所在。面对那么大的舆论压力,杨幂一方通过微博发布情况经过并致歉,表明自己的态度,这没有错,李萌认为杨幂公布的情况跟他说的有出入,相当于变相诋毁他 那么,在法律上究竟什么情况才构成侵犯名誉权呢?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具体来说,需要符合下面四个条件,才构成侵害名誉权:

(1)在客观上存在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事实,并且除了行为人之外,还有第三人这件事;

(2)在主观上是故意或者过失嘲讽、诋毁他人,捏造了事实,造成了对李萌的负面社会评价,损害了李萌的名誉;

(3)文章内容指向的是特定的人。就是指名道姓,或者虽然没有明确写出名字,但是外人一看就知道你骂的就是那个人;

(4)因为发布的文章对李萌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这点很关键,就是说,杨幂方使李萌的社会评价降低,损害了名誉,注意:是客观上大家因为这些内容,对李萌的品德评价降低,影响恶劣,而不是李萌主观上认为自己名誉受损。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审理中,李萌应对微博对自己名誉受损致使其社会评价降低的事实举证,如果能用证据证明这一事实,那么李萌的主张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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