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欺诈发行罪判无期,罚款为什么不能还给投资者?

时间:2020-07-2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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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代表建议,提高违法犯罪成本,欺诈发行最高刑期改为无期,这个可以适当考虑,但要改变罚没制度,把罚款还给投资者,恐怕在当前法律体系中是不可行的。


1.罚款是行政处罚,罚金是刑事处罚,这两项都是《预算法》规定的国家预算收入,属于国家所有。

2.能不能把罚款罚金用来补偿受害者?

不能。我国法律规定了合同违约的违约赔偿、民事侵权的赔偿责任以及刑事犯罪的违法所得退赔等等,是有相对完善的补偿机制的。

如果把罚款罚金都给了受害者,那法律规定的赔偿是不是形同虚设了?而且罚款罚金的数额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很多时候可能是低于或高于损失金额的,不大可能与损失金额一样,如果有多个受害者,那这部分罚款罚金给谁?给多少?都是问题。

人大代表代表人民无可厚非,但是有些建议最好还是避免常识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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