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判例: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法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当事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必须先行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对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行为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但是,上述规定并不是说,只要先行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申请,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对逾期不作处理行为不服起诉,就一定符合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法定条件。先行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仅仅是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法定条件之一,并非全部的充分必要条件。侵权的行政行为未经确认违法,当事人向赔偿义务机关先行申请行政赔偿,对不予赔偿决定不服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同样不符合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法定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五)项、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行为侵犯当事人人身权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赔偿请求人有权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也就是说,侵权的行政行为已经被确认违法,是当事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前提条件。侵权行政行为未经法定程序确认违法,当事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
至今没有证据证明,上述行政行为已经被依法确认违法。因此,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审裁定驳回当事人起诉,并无不当。整体搬迁决定,以及市政府委托市安监局实施监管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政府和安监局未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但是,这些主张均是确定政府实体上是否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理由,并非其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理由。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当事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必须先行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对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处理行为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但是,上述规定并不是说,只要先行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行政赔偿申请,对赔偿义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或者对逾期不作处理行为不服起诉,就一定符合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法定条件。先行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仅仅是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法定条件之一,并非全部的充分必要条件。
侵权的行政行为未经确认违法,当事人向赔偿义务机关先行申请行政赔偿,对不予赔偿决定不服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同样符合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法定条件。
先行向政府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不服不予赔偿决定,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情况下,二审以当事人不具有原告资格、政府不是适格被告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显然不妥。
该决定的申请人,当然具有原告资格;作出该决定的是政府,政府当然是本案适格被告。明确被诉行政行为是行政审判的第一要务,只有在明确被诉行政行为之后,才能准确确定原、被告资格等其他起诉条件是符合法律规定。
整体搬迁行政决定和政府、安监局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管法定职责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政府是否具有安全生产的法定职责,并非判断本案原、被告资格应当考虑的法定事由,而二审裁定理由欠妥的主要原因就是未弄清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鉴于本案二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再审本案徒增诉累,没有实际意义,本案不予再审。
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