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三年律师努力不懈、铁证如山两审法院支持

时间:2020-07-2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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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指派单位:兴庆区法律援助中心
《案情简介》:(案中人名均为化名)
2011年10月份,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雇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某在其开办的木材加工厂工作,2013年12月1日,史某在木材加工过程中受伤,后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医院住院治疗5天,经诊断左手切割伤、多处关节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史某提起诉讼要求赵某赔偿,兴庆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李清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2015年7月13日兴庆区人民法院下达判决,判令赵某赔偿史某各项损失15万余元。赵某不服提起上诉,史某因系农民工,家庭经济困难,2015年12月18日再次向兴庆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案件承办过程及结果》:
2015年12月18日受兴庆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由李群律师作为办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某与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的民事代理人。李群律师接到指派后,认真查阅案卷调取证据了解案情,撰写代理词。在庭审中针对上诉人提交的新证据进行质证。提出被上诉人史某的陈述与其提交的证人证言和原审法院调查笔录中案外人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而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否定史某的诉讼请求。故原审认定史某为赵某提供劳务符合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史某在为上诉人赵某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纲应对史某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代理意见。最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4日作出终局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点评》: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是指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活动而受到伤害,在提供劳务者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在收集证据方面应注意细节和程序,首先最重要的一步就是收集能固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对第三人制作的询问笔录、村社区等调解机构作出的调解协议等,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应注意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其次注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在庭审中发问技巧,发问方式。双方通过分析提交的证据,理清办案思路,结合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过错的责任承担等方面采取有利方式办理案件以便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兴庆区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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