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收入证明”引发的劳动纠纷

时间:2020-07-2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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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某2013年5月入职某信息科技公司,但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且发放工资(具体参照王某的业绩计算)一直皆以现金发放,但并未制作工资签收表。13年8月,王某称因银行贷款需要,故需公司出具一份收入证明,内容为:“兹有我单位员工王某,男,身份证号码*******,自2013年5月至今任本单位XX部专员,每月固定工资为(大写)陆千元整,我单位愿意承担内容不实的法律责任”,落款时间为2013年8月,并加盖了公司公章。13年10月,王某从公司自动离职并办理了相关离职手续。2014年1月,王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支付2013年6月至10月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计人民币元;2、补缴2013年5月至2015年10月的社会保险。
在法庭上,王某递交该“收入证明”,作为其每月工资的收入标准。后因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王某每月的工资具体数额,故法院最终也以该收入证明上的固定工资作为给付标准。因此案就工资标准这一块双方不一致之外,其他的双方皆无异议,故法院最终支持了王某的诉求,但公司最终却要为自己给员工出具假收入证明多支付经济损失。
通过此案,律师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将公章保管好,对于员工要求开具比实际收入高的“收入证明”应当予以拒绝;实在难以推脱的,不妨让员工同时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该份收入证明比实际工资高多少,只用作买房或买车贷款需要,不得用作他途,否则给单位造成损失的,由员工本人承担。这样可以将开具“收入证明”的风险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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