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三倍或多倍返还定金条款是否有效?
随着商品房价的走势日趋上涨,二手房的交易也是十分火爆,但由于大家对于合同法相关法律缺乏认识和了解,由此带来很多交易上的风险和纠纷,因二手房交易产生的诉讼数量也日益增长。因此,我们会对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存在的常见误区,进行简单地梳理和分析。
今天先来看第一个问题。甲方与乙方签订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5万元,若乙方违约,则需向甲方三倍返还定金。这个三倍返还定金的条款是否有效呢?我们先来看一个真实案例。
丰某与王某、刘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2018)黔0423民初60号】中,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买方购买卖方的房屋,买方交付6800元定金,卖方向买方出具了收条,收条载明,如卖方反悔,则退还三倍定金。后卖方未履行合同,买方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采用给付定金方式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并规定了“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被告作为收受定金一方,未按约定向原告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应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共计元。关于原告主张三倍返还,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总额的20%。对于超过主合同标的20%的部分,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在甲乙双方的纠纷案中,双方关于定金返还的约定违反了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因此,双方当事人约定三倍或多倍返还定金是无效的。
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有许多人将双倍返还条款进行了错误的解读,认为除返还已收取的定金外,仍需交付给对方双倍定金。这是错误的理解。因此,在约定定金返还条款时,一定要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就会造成定金条款的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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