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七步法每日一课

时间:2020-07-2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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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看合同:确定合同的性质和效力
在接到一个新的工程质量纠纷案件时,首先要确定合同的性质和合同的效力,这是进行下一步分析的前提,因为确定合同的性质是适用法律的前提,而合同的效力则会直接影响接下来的分析步骤和思路。
一般,对于一个新的建工纠纷案件,我们主要是通过当事人的诉说来了解案情,这是必须的,但一个工程案件错综复杂,当事人对纠纷的认识往往因人天性的选择性记忆而不能很好的梳理经过和原委。庭审或仲裁审理的调查程序就是为了规避这种情况的发生,节约时间迅速有效的查明事实。但实践中,有些专业律师也会遇到一些当事人说了好多对自己有利的事实主张违约赔偿,但最后会发现当事人提交的合同是无效的,不能主张违约,这是做无用功,耽误了当事人和律师的宝贵时间,会严重影响工程纠纷解决的效率及效果。实践中,建设工程合同中,最常见的两种有关合同效力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两种:
1.合同名称与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
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建设工程合同存在大量合同名称与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情形,比如很多合同是以“协议书”、“合作合同”、“购销合同”等名称出现,但实质上却是建设工程合同。如果对于合同的性质认定不准确,很容易会导致法律的错误使用,影响纠纷的有效解决,为了尽可能的避免这种情形的发生,这就迫切需要我们真正理解什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
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特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揽合同的一种,除具有诺成、双务、有偿等普通合同的一般特点外,还具有以下典型特点:
(1)法律法规对承包人的资质有严格的要求,即承包人承揽工程必须要有相应的资质。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或特定的动产。有关法律规定规模30万以下的或农村建房类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围,其他不动产的施工都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另外,比如船舶和航空器的新建、改建,设备安装也同样属于建设工程的范畴。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内容复杂、履行期限长、投资大的特点,而且建设工程合同多采用书面形式和示范文本,比如住建部、工商总局的GF-2013-0201示范文本,国际上文本等以防止可能的纠纷的发生。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招标、签订、履行调价等受到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国家标准等的严格约束,其受行政监督管理远远多于其他有名合同。
基于以上特点,我们就会很容易判断出,一份名为《钢结构购销合同》应需要安装资质,且含有安装内容的合同是否是一份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从而避免法律的错误适用,给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2.合同无效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受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国家标准的严格约束,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比如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建设工程必须招投标而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4)转包、违法分包的;
(5)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6)低于成本价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处理原则:一是《司法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但如何参照未写明;一是据实结算。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对当事人的利益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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