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知道调解结案的民事纠纷不能上诉,程序设计上没有预留二审终审

时间:2020-07-2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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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考量的主要依据仍然是调解书是否违反当事人真实意思,如果系误导、欺诈、胁迫等情形签署的调解协议将被撤销。
这里举两个调解结案后当事人反悔的案例。
男方和女方签订调解书离婚,婚后购买的房产归女方,男方净身出户,两个孩子一人一个,互不承担抚养费。3年后,男方在带孩子看病时意外检测出其与孩子无血缘关系。男方于是向女方要求对两个孩子进行亲子鉴定并向检察院申请撤销调解书。
检察院受理后形成2种意见,一是调解书系双方亲自签名,时隔3年再反悔有违诚信原则,不同意撤销。另一种意见是调解书约定的财产处分明显偏向于女方,男方净身出户是基于女方生育了2个孩子的补偿,如果孩子不是自己的,按照常理男方显然不会同意把房子留给女方,故而应该撤销调解书。最后,经过检委会研究,采信了第二种观点。
李小姐与江先生恋爱同居3年后分手,江先生3年前曾转账30万给李小姐,分手后,江先生以借贷为由向李小姐索要这笔钱,李小姐以赠与为由拒绝返还。江先生将李小姐诉至浦东法院,由于江先生不能提供借贷合意的证据,法官主持了调解,由李小姐返还12万元给江先生,双方签订了调解书。
李小姐曾经告诉过自己的律师朱某,如果调解,自己的心理价位是5-8万元,而律师告诉她“先签字,等到执行时再往下压”时就相信了,所以签了字。等到案子结束后,该律师就不搭理她了。
李小姐觉得自己被骗了,不但到司法局投诉还把该律师告上了法庭,最终在司法局调解下,律师朱某退还了全部律师费1万5千元。江先生及其律师侯某由于在法庭上谎称双方是普通朋友关系,在李小姐的投诉下,侯某被注销执业,控告江先生虚假诉讼没有成功。
李小姐认为调解书系律师误导所签,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愿,数次向上级法院和检察院申诉喊冤,相关部门审查后都认为无证据证明其被误导而驳回。
上述两个案例不同点在于,男方放弃权利系误导显而易见,因为孩子不是亲生的,依据常理很容易推断。李小姐受律师误导而放弃权利不像前者那么明显,但仔细研究后也会得出同样的结论。
首先,该案如果由法院判决,参照同类案例,李小姐胜诉是大概率,因为江先生无法提供借贷合意,而李小姐有不容置疑的另案判决书证明双方是恋爱关系。即便郎咸平那样的大咖,也未能以借贷理由向女友讨回财产,后来换成配偶做原告才胜诉。
既然李小姐这笔钱不构成借贷,那么就不要归还分文,归还12万岂不是冤大头?由于李小姐不懂法律,聘请的律师又不负责任,不知道自己胜券在握,所以做出了错误的表示。就像那个离婚案的父亲,误以为老婆为自己辛苦生了2个孩子而弥补她,这时的签字并不是其真实意愿。
综上,检察院在处理类似案子时,必须仔细调查考量当事人的文化水平和社会认知以及法律意识,深挖案件背后的真相,不能就事论事,否则就可能被套路贷那样的手法蒙蔽了双眼,给人民群众造成巨大损失,同时也重挫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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