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相关裁判规则(二)——不定期租赁与定期租赁享有同样优先购买权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房屋租赁中,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要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利。一般房屋租赁分为定期租赁与不定期租赁,那么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是否同样都享有优先购买权,本文将进行简要论述。
合同法中并未特别明确说明不定期租赁不享有优先购买权,依据民法相对自治的原则,不定期租赁作为租赁合同中的重要类型,是享有与定期租赁同样的优先购买权的。如果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出卖房屋,即无论是定期租赁抑或不定期租赁,出租人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若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导致承租人丧失优先购买权的,应赔偿承租人的损失。
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的,承租人的损失系购买所承租房屋的机会利益,其经济损失的数额应当综合考量房屋的实际成交价与承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时,该房屋的市场价之间的差价损失、租赁期限的长短、购买机会的大小、承租人如参与购买形成的竞价可能等因素予以确定。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法定权利,除非出租人合理履行告知义务后,承租人表示不购买承租房屋,否则因未告知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告知,都将导致出租人发生违法行为,损害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并对承租人进行损失赔偿。鉴于此情形,出租人应重视履行相关约定义务及法定义务,防止侵害承租人权益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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