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应该由谁赔偿?
时间:2020-07-2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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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诊疗活动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里的医疗机构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及个人诊所。
二、非法行医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人。
非法行医并不属于医疗事故,主要表现于主体上的不同。根据《执业医师法》第39条和《刑法》第337条的规定,非法行医的行为主体是指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人;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行为的主体是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两者明显是在行医资格上存在差别。
鉴于非法行医与医疗事故存在以上区别,《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1条规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与医疗事故完全不同的处理方式。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医疗事故中医疗行为的主体是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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