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送件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谁担?】中国法院网讯(邢星)近年
2015年8月开始,被告郑某超为原告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收送快递业务,与原告形成了事实上的合作关系。原、被告签订了安全协议书,约定了消防安全目标、交通安全目标,寄递物品安全目标、禁止寄递物品等事项,如发生安全事故,被告承担全部责任。2015年9月23日,在石景山区某处,被告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与米某垣发生碰撞,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郑某超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1月,米某垣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起诉至法院,要求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等,经法院主持调解,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米某垣达成协议,由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共计20万,该笔款已经已支付完毕。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认为被告应当按协议约定承担交通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承担赔偿费用,起诉至法院。诉讼中,郑某超不确定安全协议书是本人所签,但明确表示不提起司法鉴定申请。郑某超表示其工作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不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且与原告形成雇佣关系,属于职务行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郑某超给付原告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20万元。
法官释法:郑某超与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署安全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郑某超作为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雇员,在依法从事雇佣活动时应当履行安全协议项下约定的义务。其未按协议约定遵守交通安全规则,致使案外人受伤,后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对案外人承担赔偿责任。对安全协议书中安全事故解释应当结合该协议上下文解释,其中安全协议书设定了交通安全目标,杜绝交通违章事故。因郑某超发生的交通事故违反了安全协议书约定,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有权按照协议要求郑某超承担相应的责任。故石景山法院对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要求郑某超支付20万元赔偿款的诉请予以支持。
转自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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