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债务中夫或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如何承担责任?】

时间:2020-07-2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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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周某给付原告刘某货款20万元。

原告刘某经营纱线业务,李某在原告处购买纱线,欠下货款47万余元,李某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李某与被告周某系夫妻关系。其间,原告曾通过向周某主张过欠款,周某亦通过和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原告还过欠款。2019年5月,李某去世后,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货款20万元。庭审中,被告对聊天记录、录音记录、银行转款均认可,但抗辩称对原告与李某的生意不知情,欠款多少不清楚。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购买原告刘某纱线欠下货款,欠款形成于李某与被告周某婚姻存续期间,且被告周某在与原告刘某的聊天中,已明确表示给原告安排货款进行偿还,且通过自己的和银行账户向原告付款,可证实被告对欠款知情并同意偿还,应视为被告对原告欠款的追认,系夫妻共同债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此,法院最终作出了上述判决。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中,李某从原告处购买纱线,欠下货款47万余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均发生在李某与被告周某婚姻存续期间。且在与原告刘某的聊天中,被告周某明确表示偿还原告的货款,并通过自己的和银行账户向原告付过款,可证实周某对李某欠刘某货款一事知情并同意偿还,应视为被告对原告欠款的追认,系夫妻共同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周某应对李某欠下的货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此法院最终作出了周某给付原告刘某货款20万元的判决。

在此,办案法官提示,如遇债务人死亡,债权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债务人的配偶承担清偿责任,但债务应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配偶对债务知情或认可,或证实系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从而主张自己的权利。

文章来源于河北法制报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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