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订劳动合同就是劳务关系?】我想着没签订劳动合同就是劳务关系
2016年起原告在被告处上班,负责非标砖的打砖、上砖等工作,原告按被告标准要求工作并经被告验收后领取计件工资。2018年4月,原告在卸砖过程中受伤,被告支付医疗费后拒绝赔偿,因申请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共计元,原告主张月工资4000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
被告某砖厂辩称,自己没有招聘原告,没有对原告进行管理,向原告支付的也是计件工资,故自己与原告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被告提交的《出库单》显示原告2018年2月工资为5000余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因被告与原告具备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主体资格,原告提供的打砖、上砖工作是被告某砖厂的组成部分,被告某砖厂以计件工资的形式支付原告劳动报酬,且被告要求原告按照一定的标准工作并对其成果进行验收。故综合以上情况认定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双方提供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原告月平均工资,原告主张的4000元/月低于贵州省平均工资标准,故按原告主张的4000元/月计算,判决被告某砖厂向原告刘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共计元。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本案中,被告某砖厂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其与原告未建立劳动关系,以求规避义务,实不可取,不但不能免除其为劳动者刘某缴纳社会保险等相关义务,还面临着向劳动者刘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惩罚,且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即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某砖厂的行为可谓得不偿失。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结合类似行业用工的现状,如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或者监督,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以及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经综合考虑,仍能够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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