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形式有哪些?

时间:2020-07-2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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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1) 企业集资型借贷。企业集资型借贷主要分为企业集资和社会集资。企业集资,主要是企业向股东、职工借债或以入股的方式筹措资金,以满足生产经营的需要。也有部分企业向员工收取所谓“工作保证金”,一方面稳定员工工作和防范经营风险,另一方面也达到集资的目的;还有些企业委托职工以个人名义,用个人房产作抵押取得贷款后由企业使用,利息由企业支付;企业集资的利率、股息一般相当或略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社会集资,主要是一些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由于暂时资金周转不灵,面向社会进行季节性集资。也有个别房地产开发企业,为逃避一些正规的规费,或因为不具有开发资质,将社会购房者编造为本企业职工,进行虚假集资建房,购房者所交首付款成为建房的集资款项。还有基层政府出面融资,是指为保证行政区域属下的重点项目建设正常进行,以政府名义向特定对象集资。

(2)低利率互助型借贷。这种形式也就是民间常见的“帮困济贫”,主要是城乡居民、个体私营企业主之间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的无偿或有偿的相互借贷行为。相互熟悉、相互信任的借贷双方直接见面,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息,由口头约定、或打个借条,用于个人之间,主要是亲友之间临时性资金调剂,金额从几百元到数万元,企业之间金额由数万元到数百万元,有的甚至单笔达上千万元。此种借贷借款期限灵活,有不定期、几天、几个月,借贷双方私交好时期限可以长达几年。互助型借贷基本不考虑盈利或只有微小利益。借款的用途主要是解决生活、生产急需。

(3)不规范的中介借贷。这些中介公司对外公开的身份是 “投资咨询”、“投资顾问”、“投资管理”、“财务管理”和“财务顾问”公司等,它们借助于正规中介机构的融资行为或以非正规中介机构为依托进行民间借贷。另外,民间注册成立担保公司,为企业 (多为中小企业)、个体私营业主、自然人借款提供担保。

(4) 发放高息型借贷。这种借贷的融资主体主要是个体及民营中小企业,以关系和信誉为基础,筹措资金多用于生产资金的周转。资金相对比较富裕的个体户和中小企业主,在暂时没有新的资金投向的情况下,为了给闲置资金寻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资金匮乏且又急需资金的企业及个人提供高息借贷。这种以信用交易为特征、利率水平较高的借贷是民间借贷的最主要方式。这种借贷利率根据借款的主体、借款的用途、借款的时间长短、借款的急缓程度而定,大部分在商业银行同期利率四倍以内,月利率从8‰到30‰。

民间借贷规定法律保障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还分散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和1999年的两个司法解释中。

在《合同法》中,借款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被集中地归入在第12章中。其中,第1条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很明显,《合同法》对民间借贷合同是采取区别对待的,主要表现在借款主体和无息推定原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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