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合法评估,法院撤销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集体土地,然而却没有经过法定征收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依据上述规定,在涉及土地未经有权机关依法征收补偿的情况下,区人民政府无权征收集体土地,该协议明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
上诉支持观点
驳回起诉,意味着,案件无法进入实体审理。这场征收纠纷,被卡在了第一道门槛上。为此,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继续审理。当事人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该解释虽然限制了起诉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之诉应当针对2015年5月1日之后的行政行为政行为,但是却进一步明确了,只要对2015年5月1日之后的行政行为起诉确认无效之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不受6个月、或者1年起诉期限的限制。可见,起诉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二审法院采信了当事人的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释162条规定:对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据此规定,对于2015年5月1日之后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诉讼,应予立案,此亦条文应有之义。本案协议签订的时间是:2015年9月8日,一审法院简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判定原告超过起诉期限,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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