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管辖地域管辖是什么?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一样,既有级别管辖,也有地域管辖,二者共同确定被诉行为的的具体管辖法院。对于行政诉讼中的地域管辖,既存在一般管辖,也存在专属管辖。
关于一般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第十九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管辖,属于特别管辖;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中,关于“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关于“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是指因行政行为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而提起的诉讼。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关于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因《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各地在实施司法改革过程中,确定了部分法院进行跨辖区管辖或者确定某一个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集中管辖,避免行政干预,实现司法公正。
对于跨辖区管辖或者集中管辖的,绝大部分是在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只有个别省,在中级人民法院也确定了跨辖区管辖一审案件。
所以,当事人在提起诉讼之时,对于其中涉及到的地域管辖问题,应当先查询一下当地是否存在行政诉讼的集中管辖或者跨辖区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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