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却被强拆,怎么赔偿?
征地拆迁过程中,征收方会将货币补偿款以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的名义存入本市银行,由银行开具特种存款单。特种存款单可以用于支付购房款,也可以兑取现金。
一般情况下,如果被征收人与征收方达成一致,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那么征收方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补偿款打到协议中载明的账户上。
如果协商不一致,被征收人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房屋遭遇强拆,那么这时候能够赔偿拆迁户多少钱呢?补偿款又去哪里领取?
这里可以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法的强拆
这种情况下征收部门会首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关于你房屋的以下情况补偿决定中都会列明:
1、行政相对人的基本情况(产权不明房屋除外);
2、被征收房屋具体位置、权属和房屋使用情况;
3、争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补偿安置的内容,具体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期限等;
5、补偿决定的依据、理由;
6、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
7、告知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及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期限;
法院实施强制执行的时候,应该会有法院送达的强制执行通知书,上面把因由和合法补偿金额都写得清清楚楚,请按照上面的内容到法院领取相关的补偿。
第二种:征收方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违法强拆
当被征收人与征收方达不成一致,迟迟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有的征收方会在不经法院的前提下,直接将被征收人的房屋拆除,这种情况下,想要拿到补偿款,只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手段,让征收方主动来协商补偿,直到最后拿到补偿后停止法律途径即可。
具体到赔偿的数额,为确保当事人获得及时、公平、公正的救济,在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当事人房屋,难以对房屋及其他损失进行鉴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请求,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参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标准,全面、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各项损失,确定损失数额,直接判决行政机关对房屋及其他人身、财产损失一并予以行政赔偿,法院在判令赔偿时的标准至少不应低于补偿标准(也就是说房屋强拆后的赔偿数额不能少于补偿安置协议中的数额)。
实践中,一些被征收人稀里糊涂就错过了对补偿决定提起程序的期限,到了强制执行阶段才想起来要维权,局面就会变得极为被动、不利,所以在法定期限内采用正确的法律手段,才能最大程度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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