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案说法法庭上作虚假陈述有“多贵”?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原告,因对方逾期,未还清借款本息到法院起诉维权,却被法院罚款10万元,究竟是什么原因?
案件回放:否认指定他人代收利息
原告叶某与被告李某、晋江某贸易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叶某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李某偿还叶某借款1430万元及相应利息、律师代理费等,并要求晋江某贸易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审中,叶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晋江某贸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李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庭审中,晋江某贸易公司就其所知晓的李某就诉争借款已偿还借款本息985万余元提出主张并提交证据,其中100万元转入叶某的银行账户,689万余元利息、20万余元利息、125万元、50万元分别转入叶某配偶洪某指定的丁某、沈某、叶某明、施某银行账户。
但在该案原审审理过程中,叶某拒不承认指定上述人员代为接收利息,致使该案原审判决中,晋江某贸易公司的主张未被法院采纳。
案件再审:调查证实当事人说谎
此后,李某在知道情况后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纠纷,分别向丁某、叶某明、施某等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在不当得利案件审理过程中,第三人叶某、洪某当庭确认指定丁某等人收取诉争借款利息的事实。晋江某贸易公司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叶某在原审中作虚假陈述为由申请本案再审。
案件再审中查明,叶某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故意隐瞒李某偿付借款利息655万余元的事实,导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处理结果不当,案件再审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作出改判。
法院:虚假陈述处以罚款10万元
法院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叶某在民事诉讼中对涉及的案件重要事实故意作虚假陈述,属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该行为导致人民法院未能及时、准确、全面地查清案件事实并致案件再审,已达到了妨碍人民法院对案件审理的程度,依法应予以制裁。
综合考虑后,晋江法院决定对叶某罚款10万元,并依法向其送达处罚决定书。
法官说法:民事诉讼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此外,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依法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正当的诉讼权利,但对于滥用诉讼、虚假诉讼以达到虚增债权等不正当目的的当事人也将依法予以严惩。在此,法官提醒广大诉讼参与人,应诚信诉讼,而不是心存侥幸,否则终将“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来源:法治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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