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日法定期限已过 诉求能否获支持?
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法院依法驳回某公司不服华容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而提起的诉讼,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17年3月,某公司分别聘请徐某、刘某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并与徐某、刘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合同约定月薪为2万元,无试用期。徐某、刘某考虑到公司当时资金紧张和长远发展的需要,与某公司协商先暂时每月只领取5000元工资,待公司走上正常运营后再补齐工资。后经过多番努力,公司各项业务走上良好发展势头。2018年6月,某公司安排徐某、刘某组织其他工作,并每月只支付徐某、刘某5000元工资,徐某认为公司的行为不符合当初的合同约定,是变相解雇,故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未补齐的工资款。经协商未果,徐某、李某向华容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未发放的工资款、经济补偿金。
华容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徐某、刘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遂裁决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裁决某公司支付徐某、刘某未补齐的工资款、经济补偿金。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于2019年6月28日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华容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仲裁裁决,仲裁裁决书中明确载明:“如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在收到本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法定期限,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收到仲裁裁决,某公司向该院起诉时该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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