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不明 请求不予支持房屋出租后,出租房屋内附属设备日常维护责任该由谁来承担?
出租人和承租人约定不明导致赔偿闹上法院。3月16日,连城县人民法院对原告罗某夫妇起诉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因租房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罗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2012年3月,罗某夫妇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罗某夫妇将名下莲峰镇西康小区一处建筑面积近14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该建筑工程公司作为经营使用;租赁期限为3年,租期届满后,该建筑工程公司有权按原合同的同等条款续租3年;月租金为1420元。双方还约定了起租时间、支付租金时间、保证金的交付、违约责任的确认等内容,罗某夫妇还授权给该建筑工程公司对此房屋的转租他人使用的权利。3年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协商同意续租。
2015年7月2日,该系争房屋内因水管爆裂而漏水,造成房屋内装修以及楼下邻居房屋屋顶受损。为此楼下邻居诉讼把罗某夫妇告到法院请求赔偿,经法院调解罗某夫妇赔偿楼下邻居5000元。随后,罗某夫妇为漏水赔偿事宜与某建筑工程公司多次交涉,得到答复是不予同意。因双方对于继续租赁的条件协商未成,在2015年11月上旬,双方签署了《租赁合同终止协议约定,该房屋的退房时间为同年11月末;交接之前产生的水电费、宽带月租费、电话费等均由租赁方负责支付;在房屋交接后退还全部各类房屋及附属部位的钥匙。双方完成了上述全部交接和结算后,罗某夫妇于2016年1月11日,起诉到法院称在租赁期间,由于某建筑工程公司使用管理不善,平日缺少维护,安全意识淡薄,致使在该租赁房屋卫生间水箱软管断裂渗漏,导致租赁房屋的地板、踢脚线、门套和墙壁透水膨胀霉变以及楼下邻居房屋屋顶渗水损坏。认为因漏水责任在某建筑工程公司,要求赔偿房屋修复费用人民币8000元,楼下房屋修复费5000元,共计元。
法庭上,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辩称按合同约定,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责任在于罗某夫妇,故房屋内水管爆裂造成的损失应由罗某夫妇自行承担。为维修及赔偿问题,双方曾多次协商,最终在2015年11月2日 签订了《租赁合同终止协议,明确双方无其他异议。据此,双方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涉及所用问题已全部解决,要求驳回罗某夫妇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夫妇在双方续租期限届满后,通过与某建筑工程公司协商签订了《租赁合同终止协议,该行为是属于租赁双方对合同终止后善后事宜的最终处理。漏水事件以及楼下邻居的诉讼赔款均发生在租赁期内,双方也进行了多次协商解决。罗某夫妇在明知损失已经发生且对方不愿意赔偿的情况下,仍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终止协议,明确双方无其他异议,应当认为是罗某夫妇已经放弃了索赔的权利,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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