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的夫妻共有不动产,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时间:2020-07-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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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遇到一起离婚纠纷,甲乙双方登记结婚,有一处婚前甲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归还按揭贷款的房产,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年轻人热恋中结婚,热恋结束便离婚。甲方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与法院积极沟通后得知,法院主观认为应当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该房产归甲方使用,待该房产取得权属证书后,如有争议,另行提起诉讼。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内容是: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照该司法解释,如果购房一方故意拖延不办理房产证,则房屋永无分割之日;或者购房一方办理房产证后立马将房屋对外销售,并办理过户手续,将会严重侵害未实际使用房产一方,未实际使用房产一方的财产权益将始终得不到保护。显然,该解释不够周全。

理论上讲,对于有权属证书的不动产,争议双方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变更其所有权,法院可以作出裁决,就是法院有权利确定或者变更政府已经确认的不动产的所有权。那么对于政府还没有作出确权认可的不动产权属问题,如有争议,法院理应有权利作出裁决,也必须有能力作出裁决。这是人民群众敬畏司法权威的根本所在。

回归到案例中来。根据笔者查询各地区各法院发布的案例,特别是山东省内部各法院发布的类似案例。很多法院对本文讨论的案例作出的裁决就非常灵活,既遵守法律的规定,又贴乎实际情况。

其他法院对此情况的裁决是,判令争议一方享有使用权,使用一方以不动产的现有价值为基础,依据争议双方享有不动产价值的比例,向未实际使用房产一方支付补偿款。

对于本文讨论的案例,法院作出这样的裁决,首先做到了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过双方提交证据、开庭质证,由法院查实案件事实,了解清楚争议双方对争议不动产投入的资金成本,在分割时,让投入者得到与之对应的回报。这个回报不仅包括正向的收益,也包括负面的亏损。也就是说,如果收益,大家都受益;如果亏损,大家都亏损,不同的只是双方的比例不同而已。

其次,提高法律的权威性和法律的引导作用。司法裁决不仅是对争议双方作出的判断标尺,也会影响和指导他人对类似事情的认识和判断。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群众会为之称赞,让更多的人相信法律,敬畏经法院审理之后的裁决结果。除此之外,也会积极地引导人民群众对有争议的事情,寄希望通过诉讼的方式,通过正当的方式予以解决,不再付诸武力。

第三,减少的争议方的诉累。依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倒是很容易解决此问题,只要没有取得产权证书,法院就不予处理,判决书中一句话就把当事人给打发出了法庭。何时取得产权证书,是否还有争议,统统都交给了时间。

几个月后、几年后,甚至几十年后,争议的不动产取得了产权证书,争议一方必然会再次寄希望于诉讼解决争议。如果争议的不动产没有取得权属证书,更有甚者,如果争议一方去世或者不动产消灭,权利人都没有办法主张权利,权利人也无从保护自己的权益。

第四,对于本文讨论的案例,法院作出这样的裁决,是具有可执行性的。本文讨论的案例中,争议一方无非就是确定自己在争议房产中享有的价值,价值的大小只能以金钱来衡量,争议双方通过金钱数额的大小确定自己应当享有的价值,争议也就得到解决。通过支付金钱解决争议,是最具有执行性的裁判内容。

综上所述,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的不动产,法院应当本着定纷止争的原则,作出直接解决问题的裁决,赋予司法救济是保护权益最终救济途经的神圣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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