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一案买了十九年的房屋被法院查封了!怎么办?
对于一个家庭而言,买一套满意的房屋是安居乐业的前提条件。然而,很多人在房屋交易的过程中,却时常发生矛盾纠纷。
这不,家住武平的潘先生就遇到了一个烦心事,其购买并居住了十九年的房屋竟然被法院查封了?
事情还得从十九年前说起......
2001年1月22日,潘先生与钟某签订一份《房屋转让协议书,约定钟某将自己位于武平县城的一处房产转让给潘先生,约定转让价格为元。
协议签订当日,潘先生支付了元,余欠购房款6000元亦于之后陆续支付完毕。
然而,因土地政策导致一直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屋至今仍登记于钟某名下。后因钟某有被执行案件,武平法院查封了仍登记于钟某名下的该房屋。潘先生心急如焚,立即向该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房屋的查封。
经法院审查,潘先生与钟某在房屋查封前已经签订《房屋转让协议书,并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实际占有该房屋,应视为对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潘先生对未办理过户不存在过错。
故该院立即作出裁定中止对该房屋的执行。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群众在购买房屋时,应该慎重购买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若能过户,亦应及时办理,避免房主因被执行而导致房屋被查封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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