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仅3个月因病去世 算不算工伤?

时间:2020-07-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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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学校保安入职仅3个月就因病去世,经过相关部门认定属工伤。可用人单位却提出异议,认为该员工自身患8项基础疾病,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遂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书。近日,公安县法院对这起行政诉讼纠纷案公开宣判。

2016年3月,罗某与公安县某学校签订聘期为5个月的劳动合同,被安排在公寓从事保安岗位工作。2016年6月28日7时许,上早班的罗某感觉不舒服,到校医务室输液,并给同事打电话,请其代班1小时,9时许回到工作岗位。11时许罗某给另一同事打电话请其代班,然后回家休息。29日上午8时30分左右,罗某病情加重引发休克,经县中医医院抢救无效,于下午6时6分死亡。

对于丈夫的死亡,妻子张某痛不欲生,2016年7月8日,张某向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6年11月11日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罗某2016年6月28日上午7点左右,在单位突发疾病,于2016年6月29日下午6点左右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

收到这份《认定工伤决定书后,罗某就职的学校表示不服。2017年2月8日,该学校提起行政诉讼,将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列为被告、张某为第三人,并在诉状中列出了4项理由,并明确表示罗某患有8项基础疾病,是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法院审理认为,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公安县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案工伤认定工作具有审查并作出工伤认定的管辖权和法定职责。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认定罗某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行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对原告公安某学校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公安县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张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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