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外卖员劳动争议纠纷案探究外卖骑手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时间:2020-07-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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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汪某系某外卖平台公司招用的骑手,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该公司处工作。根据公司要求每月出勤26天,钉钉考勤记录作为支付报酬的依据。每天上午10点开晨会,如请假,需提前一天在钉钉上履行请假手续。每月工资分两笔支付。配送交通工具电瓶车系自备,但公司支付补贴,入职时的服装、保温箱由公司提供,损坏后由骑手自己购买。汪某称在职期间,公司承诺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但一直未兑现。故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公司支付工作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二、调查与处理

经审理查明,外卖平台公司经营范围为饿了么平台扬中地区接单和配送业务。外卖小哥汪某自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外卖平台公司处从事配送工作,配送工具电瓶车由汪某自备,工作服印有“饿了么”和“蜂鸟配送”字样。外卖平台公司对汪某实施考勤,要求汪某出勤时间是10:00至21:00,早上10:00前在建设社区打卡考勤显示出勤正常,其他地点打卡显示外勤。早上10点召开晨会,晨会内容要求汪某遵守服务制度和安全制度。考勤记录中有病假记录。自2017年10月1日起,好评单每单增加0.2元,差评单每单扣10元。每月工资分两次发放,每月第一次发放的金额均不相同,且与配送量和出勤天数挂钩。银行交易记录载明工资由第三人或外卖平台公司法定代表人发放。外卖平台公司、第三人均未与汪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其他协议。最终裁决结果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汪某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三、法律分析

该公司经营范围为某平台某地区接单和配送业务,其提供承包协议证明将经营范围中的配送业务发包给第三人,并陈述汪某系第三人招用,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与第三人履行了该承包协议,故对公司所述本委不予采信。依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于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汪某、外卖平台公司均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汪某需参加钉钉考勤,考勤记录截图显示对汪某实施考勤管理的系公司而非第三人,且考勤软件设置了上下班时间,汪某打卡需要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生病需履行请假手续。晨会内容也系要求汪某遵守外卖平台公司工作制度。由此可见,公司各项规章制度适用于汪某,汪某受公司的劳动管理。汪某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反映工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第三人发放。汪某称第三人实为公司财务人员,并非承包人,财务人员发放工资系履行职务行为。汪某从事蜂鸟配送系公司业务组成部分。且其从事配送工作需穿着具有公司标识的工作服,携带具有公司标识的保温箱,这些单位标识使顾客有理由相信其代表公司从事配送工作。综上,汪某与外卖平台公司符合劳动关系三要素特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四、典型意义

面对从业人数日益增加的外卖小哥、快递小哥等群体,如何在法律法规尚无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准确判断法律关系,找到法律依据,是做出公平公正裁判、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关键。该案件不仅仅是一个个案,双方的法律诉求亦是该行业中外卖小哥与外卖平台公司发生劳动关系纠纷时的法律诉求。案件仲裁员从劳动关系三要素的角度出发,从根本上较好地回答了外卖小哥与外卖平台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劳动关系等问题,切实维护了外卖小哥与外卖平台公司双方的合法权益。通过对该案件的宣传,不但可以为其他类似案件问题的处理提供解决思路,而且可以使外卖小哥提高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与能力,也可以促使外卖用工企业规范用工行为,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从而在该地区该行业中建立起和谐的用工关系。

稿件来源:法润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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