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所有与饲养动物有关的侵权纠纷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吗?
为了知其所以然,我们一起来探讨下~
小编最近看到一案例,说是骑电车未戴头盔的人为避让横穿马路的宠物狗而翻车摔倒在地受伤,于是将家犬的主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争议的焦点之一是本案的归责原则是适用饲养动物损害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是一般侵权的过错责任原则。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是原告阮某为避让被告雷某、董某的家犬而导致翻车并受伤,并不存在动物的直接加害行为,故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提醒一下,我们不一定要认可)。
想起一道法考题。甲下夜班回家,被躺在地上的宠物猪绊了一脚,摔倒在地以致手臂骨折。能认定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吗(能否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当时小编理解的是这不是动物的通常侵害行为,若该情形适用饲养动物侵权责任则超出了《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范目的(意旨)。类似的还有2018年考的高空坠狗案。说白了,掉狗砸人,掉其他东西也能砸人,被猪绊倒,被石头也能绊倒,凸显不出动物本身所具有的危险性。
以下内容摘自《电动车为避让宠物狗摔伤,为何要自行担责70%一文(公众号《交通事故法律法规7月4日)。供大家甄别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条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动物的本性决定了任何动物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致人损害的危险,饲养动物的侵害行为从性质上来说是其危险性的具体表现形式,而该表现形式在现实生活中主要体现为纯粹发挥机械作用的行为,如撕咬、抓挠等直接加害于受害人的积极侵害行为。也体现为一些不直接接触或攻击他人人身、财产,但具备一定的现实危险而对受害人权益造成损害的消极侵害行为,如受害人因惧怕动物而在躲避时摔倒等。
无论是积极侵害还是消极侵害,其侵害结果都应当与动物的危险性之间存在关联,否则,不能认定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所以与饲养动物有关的侵权纠纷不一定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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