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合同效力问题

时间:2020-07-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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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司法解释出于保护交易秩序,维护交易相对人利益之考虑,认定对于交易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合同,纵使无权处分亦不影响买卖合同之效力。那么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另一方该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二款已经为持异议一方夫妻提供了救济途径,其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倘若因一方处分对夫妻一方造成损害,继而造成离婚的,可要求进行赔偿,倘若未造成离婚,出卖房屋之所得亦已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于夫妻一方并无过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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