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谁举证?

时间:2020-07-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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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证责任是证明主体为了使自己的主张得到法院的承认,所承担的运用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并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也就是说在征地拆迁纠纷中,行政机关需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征收过程中具备规范性文件依据,并依法实施了征收行为。

被征收人也应积极举证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因此,举证责任倒置并不影响原告举证,广大被征收人不能因为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倒置就懈怠于积极主张权利,不然只会致使自身利益受损,而应该积极收集和出示能够证明被诉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性的证据。

在现实情况中,部分被征收人确实具备一定的权利意识,知道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收集证据。

但常见情况是当事人无法区分哪些材料才称得上具有实际意义的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接下来,史律师就以部分证据种类为基础,说明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如何收集有效证据。

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所记载或表示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此类型的证据主要有以下表现方式,征收相关当事人需注意收集和保存:有关权属证书,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等;行政机关发布的有关土地征收的公告、通知、补偿安置方案手册、预签的补偿协议等文本材料。

物证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即以其存在、形状、质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在违法强拆的过程中,众多民众在房屋拆迁之前甚至来不及将个人财物移转,在拆迁过程中被破坏的物品就可以作为申请行政赔偿的物证。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声音、图像以及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现阶段,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分类出现了一些交叉重叠之处,这个老百姓弄不懂也无妨。被征收人要注意在面临违法拆迁之时进行拍照、录音、录像,捕捉强拆实施者身份的信息和财物遭毁损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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