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以自己未签订物业合同为由 拒交物业费,行吗?

时间:2020-07-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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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又没有告知我,我不知情,所以我不交”。近日,杭锦旗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受理了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何某提出以上理由抗辩,拒绝缴纳物业费。在法院审理的物业合同纠纷中很多业主都以自己未签订物业合同为由拒交物业费,那么,这样做行吗?
先让我们看看法条怎么说:
法条速读: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法官说法: 
通过以上法条速读我们可以看出:在前期物业管理,由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小区成立业主大会后,由业主委员会做代表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而这样的合同是对小区业务有约束力了,虽然业主委员会作代表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仍是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所以说,只要物业公司实际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就需要根据合同内容支付物业费。当然,如果业主有证据表明物业公司确实存在管理不到位或者收费违规的话,可以做出抗辩,减免或减少部分物业费。“出门在外,没有享受物业服务”、“没签合同,所以不交费”……这些都不能成为不交费的合法抗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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