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在为疫情期间的旅游合同纠纷而苦恼?
法官来支招
作者:石景山法院 发布时间:2020-03-12 10:06:30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问:在当前疫情情况下,旅游消费者能否单方解除旅游合同呢?
答:在旅游消费者要求单方解除旅游合同的情况下,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因此,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旅行社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旅游者无法参加旅游,属于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旅行社和旅游者都可要求解除合同。
问:解除了合同,旅游者已经支付定金能退吗?
答:定金是为了保证合同双方按约履行合同,由一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货币的一种担保形式。《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定金可以退。
问:履行辅助人收取的费用可以退还吗?
答:解除合同后履行辅助人已经收取的费用应当退,但未必是全退,具体需要结合合同、政策、实际损失,并依据公平责任确定。
例如民航局在此次疫情期间就多次下发通知,要求各航空公司对符合条件的退票申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他旅游住宿、旅游包车、旅游景区等履行辅助人,在扣除已向第三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余款也应当退还旅游者。存在涉外因素的,还需额外考虑当地的法律及政策。
问:旅游者因疫情滞留的,滞留期间增加的食宿费用、返程费用由谁承担?
答:此次疫情的发生让许多出行的游客滞留他乡。根据《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及时报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保证人员安全,并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如为旅游者安排住宿和饮食等。滞留期间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责任编辑:赵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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