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婚后购房,房本到底应该登记谁的名字?
在涉房屋登记纠纷的案件中,夫妻间因登记原因产生纠纷的情况也较多见。很多夫妻在买房及办理登记时,出于方便往往将二人共有房产登记为一方单独所有。对此,姚志斗指出,不动产物权登记遵循公示公信原则,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的,法院不予支持。
举个例子:
贺女士与田先生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田先生。2014年,田先生向案外人谷某借款130万元,并以其名下的该套房屋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后因田先生未按期偿还借款,谷某提起民事诉讼,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田先生与贺女士诉至法院。贺女士称,其在诉讼中才得知田先生将房屋擅自抵押给他人。于是贺女士另案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撤销该抵押登记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了二人提交的材料,且询问了田先生的婚姻状况,因此已尽到合理审慎的职责。因此所涉房屋他项权证不应撤销,法院判决驳回了贺女士的诉讼请求。
房屋登记涉及众多利益主体,包括产权证书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抵押权人等主体,也包括房屋的实际购买人、债权人、继承人、配偶等利害关系人。此外,房屋的情况也可能比较复杂,既存在单独所有的情况,也存在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情况。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姚志斗律师提示,为了避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夫妻婚后购房最好在办理初始登记时就将房屋登记为夫妻共有,夫妻共有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时,另一方也可以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加名,应谨慎考量是否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果日后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房屋实际权利人应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或控制房产证等权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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