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纠纷: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该期间的工资待遇?

时间:2020-07-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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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应当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判令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期间造成女职工工资待遇损失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如女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或劳动合同实际上已无法履行,则用人单位除支付赔偿金之外,还应当支付“三期”期间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42条、45条对女职工“三期”情形予以保障,禁止用人单位无过错性、经济性裁员,并且劳动合同期限应延续至“三期”情形消失为止。《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三期”女职工的,应当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劳动部《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中指出,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而损失的收入是劳动者本人应得的工资收入。因此,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三期”内女职工,使之在短期内无法找到工作获得保障,应当支付“三期”女职工在“三期”期间的工资待遇,支付期限至“三期”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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