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研究:格式合同中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与法定无效情形

时间:2020-07-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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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的法定无效:认定格式条款的法定无效,需要注意:(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违反《合同法》第39条未能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的,并不必然产生该格式条款无效的法律后果。对方需向法院申请撤销的方式来否定该条款的法律约束力。(2)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违反了《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义务,并且该格式条款本身就属于《合同法》第40条、52条、53条规定的法定无效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直接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3)该格式条款无效是当然无效,无待主张,也不必经由一定程序使其无效。(4)该格式条款无效并不影响该合同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合同法》第56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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