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研究:格式合同的特征及法定义务

时间:2020-07-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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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格式合同与一般合同不通,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合同条款的不可协商性;3、合同双方经济地位或法律地位并不平等;
二、格式合同提供人的法定义务--公平拟约义务
格式合同的提供人在拟定格式条款时,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和意欲订立的格式合同类型的性质,合理地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使格式条款预先确定的利益关系均衡、风险分担合理。
三、格式合同提供人的法定义务--合理、适当的提示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责任,具有以下5层意思:①格式条款中需要以合理方式特别提示或说明;②关于免责条款和限责条款的特别提示或说明必须在合同订立时做出;③这种特别提示或说明的具体方式包括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④所采取的特别标识必须足以引起对方注意;⑤格式合同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就自己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四、格式合同提供人的法定义务--给予说明义务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就自己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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