款项转给案外人能否认定为还款
br>债务人借款后将款项转至案外人账户,主张系偿还的债权人借款,对此能否认定。今日,清江浦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便遇此情形。
28年年初,陈某向李某借款4万元,并向李某出具了借条,借条中未约定还款时间、未约定利息。后李某持该借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偿还借款4万元。
庭审中,陈某称确实借款4万元,但约定的日息500元,现还款总金额已远超4万元。每日还款系通过转账的方式转给赵某,因其是通过赵某认识的李某,赵某与李某关系很密切,当时是男女朋友关系,对于还款李某是知道并认可的,不然也不会时隔很久才要款,现赵某与李某已结婚。陈某提供了转账记录及赵某与李某的婚姻登记资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虽还款非直接还给原告本人,但收款人与原告具有密切的关系,应认为被告已完成了还款的初步举证,原告应核实清楚收款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据,在法院与其充分说明及限期举证后,其仍未能作出合理说明并予以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向案外人转款并不必然无法认定系偿还借款,当事人应诚信诉讼,不可隐匿还款。同时借款人亦应尽可能直接向出借人还款,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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