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主张双重劳动关系未获支持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用工形式的多样化,劳动者在某一时期内同时被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招用,从而形成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的现象已不鲜见。近日如东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涉及双重劳动关系认定的案件。
羊某系某化工公司员工,20年羊某被借用至当地派出所任联防队员,某化工公司仍向羊某支付生活费并缴纳社保。24年该化工公司搬迁后,即向当地派出所提出不再外借羊某。该化工公司多次要求羊某回本公司工作,均未果。期间羊某与某保安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9年5月该化工公司停发羊某生活费、停缴社会保险。羊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化工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及赔偿金,化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无论是化工公司应否向羊某支付工资差额和赔偿金的问题,实际涉及一个根本问题,即双方间的劳动关系持续至何时。羊某于20年受化工公司安排至当地派出所从事保安联防工作,虽然羊某未直接向化工公司提供劳动,但化工公司认可羊某在派出所从事保安联防工作,视同向其单位提供了劳动,并愿依双方合同约定向羊某支付基本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在此期间,羊某与派出所、化工公司之间确实存在双重劳动关系。26年始,羊某与保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保安公司仍是将羊某安排在当地派出所工作从事保安联防工作。虽然从表现上看,羊某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但其用人单位实质已从化工公司变更为保安公司,或者说羊某自选择与保安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始,实际与化工公司间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虽然在羊某与保安公司签订合同之后,化工公司仍然为其缴纳了一段时间的社会保险,但是双重劳动关系认定的关键不仅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更重要的是劳动者有无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实际上,羊某并未分别向两公司提供不同的劳务,故法院认为其依法不应就其在当地派出所提供的一份劳务要求两个不同的用人单位同时向其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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