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姐妹“借”名买房后反目上法庭法院判决房屋归出资者
王女士与李女士系大学室友,李女士是京籍,王女士是非京户籍,双方协商由王女士出资,以李女士的名义购得位于通州区某小区的二手房一套,待王女士取得通州区购房资质后双方办理房屋产权证变更手续。后李女士未如约协助办理,王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女士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经调解支持原告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王女士与李女士大学期间关系融洽、情同姐妹。大学毕业后王女士在北京工作生活,想在北京购房,但自身条件不符合北京市购房政策。25年,经两人协商,李女士慷慨出借其购房资质,同意王女士以其名义购房。后经中介公司居间,王女士出资,以李女士的名义购得位于通州区某小区的二手房一套,双方约定待王女士具备北京市购房资质后将房屋过户至王女士名下。该房屋一直由王女士居住使用,房屋产权证书亦由王女士保管。后两人因琐事关系恶化,甚至删除了好友。29年10月,王女士取得北京市购房资质,请求李女士配合过户时,李女士置之不理。故王女士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李女士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
法院审理后发现,王女士提交的转账凭证、购房票据及证明等证据能够证明其系涉案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且王女士与李女士曾于25年就借名买房事宜签订《情况说明书》。庭审中,李女士表示其并非不愿协助过户,而是由于双方之间因其他事情产生误会导致心中难以释怀,故不予配合。经法官剖析法理、阐释人情,最终双方达成调解,李女士同意在三十天内协助王女士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王女士名下。
法官提示,由于近年来北京房价上涨,借名买房案件屡见不鲜。借名买房的双方通常基于亲情、友情或爱情等基础感情信任达成合意,借名人选择承担将房屋产权证书暂时登记至他人名下的风险,在日益收紧的购房政策下出借人亦存在购房成本增加的风险。然而,借名买房中不确定的因素很多,双方或出于信任未签订借名买房合同,或在签订借名买房合同时未能对相关事宜作出详尽约定,最终面临更大的风险。因此,对待借名买房应谨慎决策,若选择借名买房,借名人应谨慎保管关于出资及双方达成借名买房合意的证据,出借人应慎重考虑出借资质带来的购房成本增加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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