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非法复制软件牟利因侵犯著作权罪终获刑
因未经著作权人同意而复制其享有著作权的车载智能娱乐系统软件并销售牟利。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侵犯著作权的案件,被告人曹某最终以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28年11月至29年4月间,被告人曹某伙同被告单位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上单位及相关人员均另案处理),未经著作权人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许可,复制其享有著作权的车载智能娱乐系统软件并用于销售牟利,其间产生的经营数额人民币16万余元。
29年4月19日,被告人曹某被民警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未提出异议,并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营业执照及司法鉴定意见书,公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石景山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伙同其他单位,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曹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曹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法官释法:普通民众一直认为侵犯知识产权只是普通侵权,侵权后仅需要进行赔偿的民事案件。这是一个认识盲区,很多民众怀揣着侥幸心理,从事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最终触犯刑法,形成犯罪事实,饱受牢狱之灾。本案的被告人便是如此。因此正确认识知识版权,努力保护智力成果,是每一位公民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掌握数额标准,才能正确区别侵犯著作权罪和民事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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