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限贷借亲朋名义买商铺被法院查封
新沂男子张严借用亲朋名义购买了7间商铺,其中1间登记在其姑父赵问名下。几年后,赵问因欠款,该房屋被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张严以其系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近日,新沂法院驳回张严的诉请。法官表示,张严为规避限贷政策,借用赵问名义购买涉案房屋,由此产生的风险理应由其自行承担。
20年,张严要一次性购买10间商铺。因受贷款额度限制,其中7间是其借用亲朋名义购买。赵问是张严的姑父,张严借用赵问名义办理了其中1间房屋的贷款手续。为避免纠纷,张严与赵问等约定,房屋实际购买人仍为张严,首付款由张严交付且在购房发票中明确注明购房人、交款人均为张严。购房后,张严找人将商铺打通并装修,后用于快餐店经营。此后,购房贷款由张严偿还,经营期间的所有费用均由张严支付。
25年元旦期间,赵问意外去世。赵问与所在单位粮食购销公司存在债务纠纷。后新沂法院判令赵问妻子张红及其子女赵静、赵立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继承赵问遗产范围内偿还本金42万余元及利息。粮食购销公司向法院申请查封赵问名下商铺。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粮食购销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9年3月,张严向新沂市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并请求法院确认涉案房屋属张严所有,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
新沂市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为赵问,且至今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故应认定赵问系涉案商铺的所有权人。张严与赵问之间借名登记契约,只在其内部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不能据此认定张严是不动产物权的所有权人。张严可以请求将涉案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其享有的是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该权利不能阻却执行。
近日,新沂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张严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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