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逃避执法溺水身亡,有权要求赔偿么?

时间:2020-07-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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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日下午被发现溺水身亡于某垂钓俱乐部池塘内,刘某的近亲属以刘某系在垂钓俱乐部内喝茶、消费过程中,因垂钓俱乐部未在池塘边设置台阶、护栏,未配备巡查人员及有效监控设备等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刘某落水并未能及时获救为由,向起诉,要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由垂钓俱乐部作为经营者赔偿刘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45万余元。

经审理认为,根据事发当日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可认定刘某是与朋友一起在自垂钓俱乐部租赁的房屋内参与赌博,故刘某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保护的消费者范畴。在公安机关至垂钓俱乐部进行执法时,参与赌博的人员几乎均从小屋大门及从面向池塘的窗户向外奔逃,且场面相当混乱,结合刘某被发现失踪及其死亡的时间节点,可认为刘某系为逃避公安机关执法的过程中跌入池塘后溺水身亡,并非在合法消费过程中因服务存在安全隐患等而遭受损害。另刘某溺亡处系内部鱼塘,要求用于垂钓休闲的鱼塘四周设置台阶、护栏,明显与其功能不符。再考虑到事发当时系阴天,风大、能见度高,并未出现降雨等恶劣气候,故并无天气条件或其他外来因素导致提升危险系数的情况发生,在亦不能排除刘某溺水死亡的原因存在多种可能性的情况下,法院判决驳回刘某近亲属要求垂钓俱乐部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刘某近亲属均未上诉。

【法官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虽刘某近亲属一再否认刘某事发时系参与聚众赌博,而系正常喝茶、消费,但根据公安机关所作笔录等证据,可认为刘某在事发当日是与朋友一起至自垂钓俱乐部内租赁的房屋内参与赌博,因聚众赌博是非法行为,并非生活消费需要,故刘某不属于法律保护的消费者范畴。另虽《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根据现场人员所描述的混乱场面等的分析,结合刘某被发现失踪及其死亡的时间节点,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可认为其系在进行非法活动时为逃避公安机关执法的过程中跌入池塘后溺水身亡。而作为垂钓场所,要求垂钓俱乐部在水塘边砌起高高的围栏和台阶明亦显不合理。刘某的死亡是不幸的,但其参与赌博已不值得提倡,在面对相关执法机关的查处时更不应逃避,在逃避过程中发生了意外,其后果就只能自行承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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