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50万,半年后在没被发现的情况下就归还了,还算犯罪吗?

时间:2020-06-09 19:38:5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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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为某国家机关的财务人员,其见楼市利好,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保管的50万元公款挪用,将其转入自己个人账户,用于个人房屋买卖。在购房半年后,王某担心事情败露,向朋友借款50万打入公账。案发后,王某如实供述挪用公款的事实,认罪。
王某挪用公款但在6个月后且没有被发现的情况下就归还了,是否构成犯罪?
以案释法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用于个人购买房屋,并且挪用公款50万属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
虽然王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且在案发前已退还公款,但只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不具有本意见第二条所列情形,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构成犯罪,一审宣判前已将公款归还,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在案发前已归还,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提示
在实践中,也有这样的情形,行为人多次挪用公款,用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而每次挪用的间隔时间都不超过三个月,对此,应从第一次挪用公款的时间算起。连续累计至挪用行为终止。在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挪用公款的数额按最后未归还的金额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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