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木倾倒砸伤行人,谁担责?

时间:2020-07-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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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人行道上走着,一棵树突然倒下砸在我身上,我当场就被砸晕了,身上也有许多地方骨折……”近日,清江浦法院审理一起林木折断损害责任纠纷,原告小王向法官讲述了他的遭遇。

小王称:“树是园林局的,A公司是负责维护的,小张破坏过树木,我受伤他们都有责任,他们都应该赔偿我的损失。”

“事故确实发生在我们负责的路段,但是我公司和园林局已经尽到养护义务,砸伤小王的树木被小张恶意破坏过,应该由小张赔偿。”

“我不是涉案树木的所有人,没有管理义务。本案是园林局和A公司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导致的,我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案件审理中,园林局、A公司、小张对谁应赔偿小王的损失表达了自己的观点。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王被砸伤不远处有一门面房,该门面房属于小张所有,门面房与东侧相邻门面房门前有一水泥花坛(约60厘米高),花坛内栽有蜀桧三棵。其中西侧一棵(即涉案树木)高约5米,直径约12厘米,该树根部长期裸露在外,存在倾倒的安全隐患,周围居民曾多次向物业公司及有关部门反映,但均未得到解决。

因花坛妨碍通行,小张安排工人清除花坛,以便在门前铺设地砖。花坛东侧的两棵树木被挖出,西侧的树木未被移除,但树下的土壤因挖掘而松动。因工人的行为涉嫌毁坏绿化,城管部门发现后对施工行为进行了阻止,并扣留了涉案车辆。事后,小张及有关单位未对涉案树木进行加固处理。

某日,小王和家人在人行道散步,路过小张的门面房时,因风力较大,涉案树木忽然倒下,砸中小王,致小王受伤昏厥。事发后,A公司安排人员将涉案树木东侧数棵存在安全隐患的树木挖除。

另查明,园林局和A公司就涉案路段签订养护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负责日常养护作业的管理和检查,每天应安排专人进行对绿化及设施的巡视,并做好每日巡查工作记录。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林木定期巡视,并进行合理的维护,防止林木出现危害他人安全的情形,在林木可能危害他人的安全时,要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及时消除危险状态。树木倾倒、折断或者坠落致人损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通常要证明其对林木已经尽到了管理、维护的义务,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仍然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林木的折断完全是因自然原因、第三人或者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A公司作为事发地点倾倒林木的直接管理人,未能及时发现涉案树木存在安全隐患,未履行维护职责对涉案树木进行加固或清除,导致在路上正常行走的原告被树木砸伤,A公司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园林局将树木的管理、维护职责交由A公司,园林局作为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对A公司的监督管理职责,无需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小张为便于自身出行,雇佣施工人员违规毁坏花坛并挖除树木,致使本身就存在安全隐患的涉案树木根部的土壤松动,对树木的倾倒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小张承担70%的赔偿责任,A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园林局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园林绿化是城市建设的一项内容,也是城市文明的展示。大家应自觉维护绿化环境,爱惜公共绿化资源。为了一己之私,私自占用、破坏绿化,不仅破坏城市形象,也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还会带来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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