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违法违规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时间:2020-07-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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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登记,原归口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现已改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登记。房管局(不动产登记机构)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其在履行行政登记职责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致使行政管理相对人遭受财产损失的,应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案例

案例:房管局为已查封的房产办理抵押登记案

现某甲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某乙认为房管局作出的房产抵押登记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管局是法定的房产抵押登记行政机关,具有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职责。房管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以保障房地产抵押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得抵押”。同时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款的规定:“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本案中某甲的房产已被法院先期查封,且在房管局作了登记,三个月后某甲又以该房产向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很显然,房管局在办理某甲房产抵押登记时未尽到认真审查义务,将法院已查封登记的房屋又作抵押登记,其行为违法。抵押权人基于登记的公信力相信房管局的登记真实有效,房管局却并未严格履行审查义务,正是房管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了某乙的欠款无法收回,两者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某乙无过错,遂判令房管局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案例:房管局为假产权证房产办理抵押登记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颁发房屋产权证是房管部门的职责,房交所作为其下属单位,所实施的行政行为,应视为是受其委托所实施的行为,其应当有责任审查产权证的真伪。但是房管局没有尽到审查的义务,为持有假房产证实施诈骗的A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银行基于对房产登记机关所办抵押登记行为的信赖,为A公司发放了贷款,致使银行遭受了财产损失,虽然A公司是直接责任人,但是房管局的违法行为客观上为A公司骗取贷款提供了条件,其违法出具他项权利证明的行为与银行财产损失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造成财产损害的违法行为,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第七条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房管局对其违法办理抵押登记而酿成的财产损失在A公司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过失赔偿责任,而银行未认真审查A公司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对于造成财产损失负有40%的过错责任,遂判决房管局按实际财产损失的60%赔偿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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