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屋进行征收应当满足哪些前提条件?
房屋征收部门房屋时,并非直接征收并给予房屋被征收人补偿。其需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前的各个步骤,在满足了房屋征收的前提条件后,方可对房屋进行征收,否则将属于违法征收行为。那么,对房屋进行征收应当满足哪些前提条件?
一、应当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房屋征收活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是关于公共利益界定的规定。《条例》的出台在立法上首次明确界定了公共利益,明确将因国防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教科文卫体、资源环保、防震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造等纳入公共利益范畴。因此,市县级人民政府进行房屋征收,应当符合上述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应当取得有关项目的审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在第八条的基础上,从另一个角度进一步明确征收房屋的前提和要求。前提是确实需要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如果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规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三、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并经过充分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旨在规范征收补偿程序,减少征收补偿中的矛盾纠纷。收到房屋征收部门上报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资源保护、文物保护、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是否符合本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论证。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修改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明确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政府的征收活动,切实保证在征收、补偿活动过程中统筹兼顾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利益,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
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之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的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及租赁的用益物权等情况组织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合法、合理,例如补偿方式、征收评估、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条件等,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当是大多数人可以接受的,征收补偿应当公平公正、征收奖励切实可行。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应当具体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依据、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的确定原则和支付方式、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和地点等情况以及选房原则、回迁政策、搬迁过度方式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的标准、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和确定方法、签约期限等,侧重于保护房屋被征收人获得公平补偿。
对房屋进行征收应当满足的前提条件进行的讲解,下一期我们将针对后续的程序为您逐一解答,包括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的发放两个环节。你可能比较疑惑,征收补偿费用的发放也属于房屋征收的前提条件?没错,房屋征收应当遵循“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优先保障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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