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的房子被不合法的程序认定为违建,我们该怎么做?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的作出
一算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就被划分为违建的事情并不罕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了违建不给被拆迁人补偿,这一规定也成了以“拆违”代替正常拆迁的“法律依据”!被征收人违章建制的认定是要进行非常严格的认定程序的,也给无照房屋并非就是违章建筑,但是这些只能作为基本知识。如果我们的房子被不合法的程序认定为违建,我们该怎么做?我们还是要积极的面对,防止房屋被非法强行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当被征收人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时,而且该决定书是违法作出的,我们应地第一时间采取行动,撤销此决定书,避免我们的房屋被拆除。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后,被拆迁人可以再60天内提出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进行诉讼。不进行行动,超过了6个月的时间仍然没有将该文件撤销,可能很难逃过被强制拆除的结果。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下发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先履行催告的前置程序,要向被征地人发出催告书,在期限内被拆迁人没有主动交出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
在相关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后,是要给被征收人一段合理的时间来进行准备的。如果在这段时间内征收人既没有找寻行政或司法救济,又没有主动交出土地,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的主管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行拆除。
从这里可以看出,当收到责令土地交出的决定书后,被征收人一定不要被蒙蔽双眼,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起法律程序,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有些被征收人都只会一味的拒绝签字,来对抗不公平的行为。但是这真的有效果吗?其实与其被动的拒绝,不如主动的出击,在能保障自己现有权益的情况下争取我们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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