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3种情形,无产权证房屋也将被执行
时间:2020-07-2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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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既要依法履行强制执行的法定职责,又要尊重房屋登记机构依法享有的行政权力;既要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也要防止“违章建筑”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房屋通过协助执行行为“合法化”。
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
一、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
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
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时,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
三、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
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执行法院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房屋登记机构认为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并作出书面说明的,执行法院应在三十日内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参照行政规章,对其说明理由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撤销或变更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书面通知房屋登记机构;理由不成立的,书面通知房屋登记机构限期按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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